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60號
原 告 大川大立數位影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台強
上列原告與
被告南藝創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投資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