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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3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62號 原   告 鴻洋船舶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平貴 原告與被告穩晉港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815,82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8,2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