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62號
原 告 鴻洋船舶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平貴
原告與
被告穩晉港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815,82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8,2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