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97號
原 告 根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簡袁玉香
一、原告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冠鑫興業股份有限
公司、林冠志、鄭黎娟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83,200元【計算
式:港幣1,600,000元×3.927(
訴訟繫屬日民國108年11月
26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6,283,200元】,應繳第一
審
裁判費63,2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62,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
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