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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3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98號 原   告 歐捷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敏宜 被   告 嘉茂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返還模具,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675,690元(即原告陳報該等模具於起訴時之市 場交易價值);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560,000元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235,690元(計算式675,690元+1,56 0,000=2,235,6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76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 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