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98號
原 告 歐捷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敏宜
被 告 嘉茂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男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返還模具,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675,690元(即原告陳報該等模具於起訴時之市
場交易價值);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560,000元
,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235,690元(計算式675,690元+1,56
0,000=2,235,6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76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
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