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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4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17號 原   告 亞州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恩 訴訟代理人 馬興平律師 原告與被告陳文周、郭雪英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535,86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9,1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