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34號
原 告 發洲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天才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
律師
被 告 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男
被 告 鄭雅方 臺南市○○區○○路○○巷○○○弄○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
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8,000元
(即原告請求之工作平台船慶富1號
拍定價額),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
判費及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