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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4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34號 原   告 發洲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天才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被   告 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男 被   告 鄭雅方  臺南市○○區○○路○○巷○○○弄○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8,000元 (即原告請求之工作平台船慶富1號拍定價額),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 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