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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4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55號 原   告 連良榮即連濟傑 原告與被告巫繼超、普利司通輪胎販賣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86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