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55號
原 告 連良榮即連濟傑
原告與
被告巫繼超、普利司通輪胎販賣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86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