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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4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57號 原   告 皓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韻華 原   告 久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鴻賢 原告與被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 ,469,3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9,3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