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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4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78號 原   告 羽含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宗霖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被告群禾機械工程有限   公司等發支付命令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132,000元,應繳裁   判費145,23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144,732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