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11號
原 告 艾蜜美學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范文慧
訴訟代理人 杜俊謙
原告與
被告大統百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大統百貨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大立
分公司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