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23號
原 告 豪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良益
訴訟代理人 侯捷翔
律師
原告與
被告禾宸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1,742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