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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5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23號 原   告 豪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良益 訴訟代理人 侯捷翔律師 原告與被告禾宸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1,742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