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5號
原 告 鴻順興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文雄
原告與
被告瑞邦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7,17
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