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5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55號 原   告 鴻霖海運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慧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被告如欲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685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未標明幣別者同)4,603,   054元【計算式:美金152,823.84元×30.12(訴訟繫屬日   109年4月13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4,603,054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639元,扣除前繳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6,1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