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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5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97號 原   告 東均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麗琴 原告與被告南碁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8,7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8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