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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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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2號 原   告 典佑商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永祥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君鴻國際酒店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591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0,827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1,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