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2號
原 告 典佑商行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永祥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君鴻國際酒店股份
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591號),
惟
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0,827元,應繳
第一審
裁判費12,3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1,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
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