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87號
原 告 蔡漢霖
被 告 冠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宗傑
被 告 陳秋雄
陳世明
陳淑霞
上列
當事人間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聲明所列
不動產之價值為斷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508,7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
值191,000元/㎡×面積308㎡)+建物課稅總現值3,680,700元=
62,508,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
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