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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6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87號 原   告 蔡漢霖 被   告 冠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宗傑 被   告 陳秋雄       陳世明       陳淑霞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聲明所列不動產之價值為斷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508,7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 值191,000元/㎡×面積308㎡)+建物課稅總現值3,680,700元= 62,508,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 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