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05號
原 告 僑鵬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連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長益旅行社有限公
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9,710元,應繳第
一審
裁判費10,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0,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
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