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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7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05號 原   告 僑鵬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連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被告長益旅行社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9,71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0,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