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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7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13號 原   告 瓦器錄音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易螢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被告周家琦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   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   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0,000 元,應繳裁判   費8,7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8,2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