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7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19號 原   告 傳祺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順仁 一、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被告高盛國際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13221 號),而   被告高盛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8,000 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8,0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7,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