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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7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模具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68號 原   告 根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簡袁玉香 原告因請求給付模具費用事件,曾聲請被告鄭黎娟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港幣2,641,311 元及美 金91,032元,以起訴日即民國108 年11月26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 日即期賣出牌告匯率以1 港幣兌換新台幣3.927 元、以1 美元兌 換新台幣30.56 元計算,折合新台幣13,154,366元【計算式:( 港幣2,641,311 元×3.927 )+(美金91,032元×30.56 )=13 ,154,36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154,366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7,80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127,3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