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76號
原 告 晟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世全
被 告 統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
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
兩造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
均應受其
拘束。關於
合意管轄之規定,除
專屬管轄外,得排
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
適用。
二、本件原告具狀主張兩造訂立工程合約書(下稱
系爭契約),
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及保留款,
經查依系爭契約第22條
所載
,兩造就系爭契約所生糾紛已合意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
稱板橋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件既係因系爭契約之
法律關係涉訟,而兩造間上述合意管轄之約定,亦有原告
支
付命令聲請狀所提契約書影本在卷
可稽,現經其
債務人聲明
異議,其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揆諸前開規
定,本件自應由板橋地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
爰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