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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7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76號 原   告 晟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全 被   告 統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 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兩造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 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 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本件原告具狀主張兩造訂立工程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 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及保留款,經查依系爭契約第22條所載 ,兩造就系爭契約所生糾紛已合意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 稱板橋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件既係因系爭契約之 法律關係涉訟,而兩造間上述合意管轄之約定,亦有原告支 付命令聲請狀所提契約書影本在卷可稽,現經其債務人聲明 異議,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揆諸前開規 定,本件自應由板橋地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