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76號
原 告 晟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世全
被 告 統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4日所為之
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及理由中關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之記
載,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據上,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