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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7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76號 原   告 晟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全 被   告 統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4日所為之 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及理由中關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之記 載,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