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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7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80號 原   告 詠翔測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茂坤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合再生能源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0000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11,192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94,25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93,7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