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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7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93號 原   告 升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修玉 原告與被告深圳市兆紀光電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未標明幣別 者同)13,584,066元【計算式:美金458,921.18元×29.6(訴訟 繫屬日民國109 年7 月13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13,584,0 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5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