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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7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94號 原   告 名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南菁 訴訟代理人 劉家宏律師       張清凱律師 原告與被告杏鋼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