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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8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03號 原   告 電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耀明 被   告 菩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月嬌 被   告 光璨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月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遷讓門牌號碼高雄市○○區鎮○○巷00 ○00號1 樓、2 樓辦理公司登記地之遷出登記,其訴訟標的價 額應以上開建物1 樓、2 樓部分之價值為斷,至原告附帶請求給 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違約金及水電費,則不併算其價額。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5,500 元(即上 開建物1 樓、2 樓部分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