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03號
原 告 電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耀明
被 告 菩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月嬌
被 告 光璨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月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遷讓門牌號碼高雄市○○區鎮○○巷00
○00號1 樓、2 樓
暨辦理公司登記地之遷出登記,其
訴訟標的價
額應以
上開建物1 樓、2 樓部分之價值為斷,至原告附帶請求給
付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
違約金及水電費,則不併算其價額。
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5,500 元(即上
開建物1 樓、2 樓部分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