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2號
原 告 國宮國際聯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福義
原告與
被告陳秉豐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