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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3號 原   告 新得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和 訴訟代理人 吳佳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韋志等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8,564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