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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8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裁定公司解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39號 聲 請 人 高青環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青峯 聲 請 人 高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方治 前列共同 代 理 人 蔡建賢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佐佐義股份有限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 繳納聲請費。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 訟事件,應以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標的價額計徵費用。查本件聲 請人聲請解散之佐佐義股份有限公司之實收資本總額為新臺幣( 下同)1,70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聲請費 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