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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8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41號 原   告 綠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婷 原   告 劉秀琴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律師 被   告 金氏科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永欽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於民國109 年6 月24日召開109 年度股東 常會關於「修改公司章程案」內就章程第5 條所修正為「本公司 資本額定為新台幣(下同)5 億元,分為5 千萬股,每股10元, 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之決議應予撤銷,核此非對於親屬關係及 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又按原告主張及所提 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 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 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 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