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41號
原 告 綠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敏婷
原 告 劉秀琴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
律師
被 告 金氏科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永欽
上列
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於民國109 年6 月24日召開109 年度股東
常會關於「修改公司章程案」內就章程第5 條所修正為「本公司
資本額定為新台幣(下同)5 億元,分為5 千萬股,每股10元,
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之決議應予撤銷,核此
非對於親屬關係及
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又
按原告主張及所提
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
訴訟標
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
上訴
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
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