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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5號 原   告 尤碧伶 訴訟代理人 陳韋誠律師       黃大中律師       郭乃瑜律師 原告與被告御山建設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7,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