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55號
原 告 呂金樹
訴訟
代理人 戴慕蘭
律師
(法扶律師)
原告與
被告明海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曾榮松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301,0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969元。又原告另
聲
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17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
請經
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