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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8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55號 原   告 呂金樹 訴訟代理人 戴慕蘭律師 (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明海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曾榮松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301,0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969元。又原告另聲 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17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 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