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66號
原 告 楠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家珍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
律師
原告與
被告峻灃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67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6,8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