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74號
原 告 宏驛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榮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密斯特杰飲食
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00,000 元,應繳
裁
判費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25,250 元。
㈡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
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