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8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80號 原   告 寰璇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淯銘 被   告 小魚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訓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為高雄 市○○區○○街○ 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該房屋最新課稅現 值為新台幣(下同)2,623,500 元,揆諸前引規定,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2,623,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037元。至於 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 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