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80號
原 告 寰璇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淯銘
被 告 小魚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訓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為高雄
市○○區○○街○ 號房屋(下稱
系爭房屋),該房屋最新課稅現
值為新台幣(下同)2,623,500 元,
揆諸前引規定,
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2,623,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037元。至於
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
判費及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