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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8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87號 原   告 綠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婷 原   告 金水紅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秀琴 原   告 金隆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秀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氏科訊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分別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請求金額 」欄所示,依法各應徵如附表「應繳裁判費金額」欄所示第一審 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 ┌──┬────────────┬───────┬───────┐ │編號│原 告         │ 請求金額   │應繳裁判費金額│ ├──┼────────────┼───────┼───────┤ │ 1 │綠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899,654元  │ 9,800元   │ ├──┼────────────┼───────┼───────┤ │ 2 │金水紅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600,000元  │ 6,500元   │ ├──┼────────────┼───────┼───────┤ │ 3 │金隆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400,000元  │ 4,300元   │ ├──┼────────────┼───────┼───────┤ │合計│            │       │ 20,6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