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97號
原 告 黃俊彥
原告與
被告巨地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等間返還款項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4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