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09號
原 告 天衛文化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衛平
原告與
被告陳秀卿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466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5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