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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9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09號 原   告 天衛文化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衛平 原告與被告陳秀卿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466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5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