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19號
原 告 大夢想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成育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和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