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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9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19號 原   告 大夢想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成育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