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43號
原 告 里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宋育儒
訴訟代理人 王智恩
律師
原告與
被告孫佑龍等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4,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6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