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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9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43號 原   告 里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育儒 訴訟代理人 王智恩律師 原告與被告孫佑龍等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4,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6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