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49號
原 告 西安美吉健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濤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
律師
原告與
被告興洋運通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97,70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