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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9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49號 原   告 西安美吉健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濤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 原告與被告興洋運通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97,70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