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50號
原 告 仟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啟明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
何宗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美桂等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8,78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