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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7號 原   告 臺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劉麗蓉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 原告與被告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5 4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5,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