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7號
原 告 臺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劉麗蓉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
律師
原告與
被告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
違約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5
4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5,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