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38號
原 告 聚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馬永純
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
律師
複代理人 田崧甫律師
被 告 原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文
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律師
複代理人 蘇伯維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就
兩造間之
承攬契約有關
承攬施作內容等事項,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故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
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
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