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058號
原 告 王連追
訴訟
代理人 陳佳煒
律師
複代理人 沈煒傑律師
被 告 董招玉(即董皆得之
繼承人)
董招治(即董皆得之
繼承人)
董明輝(即董皆得之繼承人)
董明福(即董皆得之繼承人)
董直
王郁淑
上 六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怡毅
陳藤本
陳屏香
陳金玉
協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燦榮
被 告 陳華政
白家欣
陳華國
李建忠
李麗敏
白建達
李麗光
周愛治
葉冠廷
兼上十四人
訴訟代理人 陳燦宗
被 告 陳逸香
王毓霖
王毓祺
王婷儀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3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之高雄市○鎮區○○段○○段○○○地號土地依附圖及
附表二所示之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
按附表一「權利範圍」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
法令應
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第168條
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
後,被告玄○○於民國000年0月00日死亡,其繼承人天○
○、亥○○、宇○○、地○○(下稱天○○4 人)於繼承開
始後均未
拋棄繼承或
限定繼承,有除戶
戶籍謄本、臺灣高雄
少年及家事法院函、司法院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為憑(見
審訴卷第13、47、187 頁),而原告及天○○等4 人分別於
109 年6 月12日、同年月24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審訴卷
第45、129 頁),合於
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戊○○、午○○、丁○○、丙○○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
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按不變更
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
法律上之陳述者
,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 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
裁判分割共有物,屬
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
法,固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
體共有人之利益等,而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平合理之分配,
但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主張或分管約定之
拘束(最高法院93
年度
台上字第1797號判決意旨
參照),是當事人主張之分割
方案並非
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之訴訟標的,縱使變更分割方
案,亦僅屬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
而非訴之變
更。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將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
鎮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分割方
式如
起訴狀附表圖所示(見雄司調卷第11頁、第15頁)。
嗣
經本院依兩造分割方案,囑託前鎮地政事務所繪製複丈日期
民國109 年10月22日之複丈成果圖(本院卷第185 頁,下稱
附圖) 後,原告於本院110 年2 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更正
聲明:請求將附圖編號632 與632 ⑴位置對調後,及依附表
二所示方案分割系爭土地等語(見本院卷第293 頁) ,參之
前揭說明,原告就本件分割方案之主張雖有變更,
惟僅屬補
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
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
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示
,其使用目的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兩造亦無不能分割之約
定,為使各共有人能利用系爭土地,爰依
民法第823 條、第
824 條第4 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分割系爭土地等語
,
並聲明:其前開更正後之聲明所示。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酉○○、未○○、寅○○、壬○○、子○○、己○○
、癸○○、戌○○、巳○○、辰○○、卯○○、庚○○、
協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協泰公司)、丑○○、午○
○、申○○(下稱被告酉○○等16人)則以:同意依附表
二所示分割方案分割,並同意就附圖632 ⑴部分維持共有
。惟不同意原告就附圖編號632 與632 ⑴部分對調,因被
告就附圖編號632 ⑴部分,有意與附圖編號632 ⑵至編號
632 ⑷之共有人一同出售系爭土地等語。
(二)被告天○○等4 人、宙○、甲○○則以:同意依附表二所
示分割方案分割。就附圖編號632 ⑵至632 ⑷之土地,有
共同出售之打算,應分割於相鄰位置使有利於共同出售等
語。
(三)被告戊○○、午○○、丁○○、丙○○經合法通知,均未
提出書狀或於本院審理時為聲明或答辯。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兩造
分別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權利範圍如附表一「
權利範圍」欄所示。
(二)系爭土地並無不為分割之約定,且依系爭土地使用目的,
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
,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
消滅時效完
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為
裁判分割,民法第823 條第1 項、第824 條第1 、2 項分
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如附表一之「共
有人姓名」欄
所載,兩造間就系爭土地並無不分割之協議
,卻無法達成分割協議
等情,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地籍
圖謄本在卷
可稽(見雄司調卷第21頁至第33頁、審訴卷第
147頁至149頁),是原告請求將系爭土地
予以分割,
揆諸
前揭規定,並無不合。
(二)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
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
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
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
分配
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
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
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
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
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24 條第1 、2 、3
、4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者,共有物之分割,應由法院依
法為
適當之分配,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法院為共有物
分割時,應斟酌共有人之意願、共有物之性質、價格、分
割前之使用狀態、經濟效用、分得部分之利用價值及全體
共有人之利益等有關情狀,定一適當公平之方法以為分割
(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569號、68年台上字第3247號判
例
要旨、96年度台上字第108 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
1.兩造均同意以附表二所示分割方式
原物分割(即就原物分
割之分割面積,及與何共有人繼續維持共有,及附圖編號
⑵至⑷之分配位置等節,均不爭執),惟原告主張,就附
圖編號632 、632 ⑴位置,請求予以對調等節,為被告酉
○○等16人所拒絕,並以前詞置辯。審酌附圖所示之分割
方案(即分配面積與分配位置),
乃係依被告天○○等4
人及宙○、甲○○、辛○○所提出之方案(即審訴卷第15
1頁至第153頁),並經原告同意而為(見本院卷第93頁)
,則原告請求更改上開分配位置,既經酉○○等16人所拒
絕,自難僅依原告單方面之請求而為修正。
2.又原告請求將附圖編號632 、632 ⑴位置對調之理由,係
以原告未來有意收購附圖632 ⑵部分土地,且與該部分共
有人已有一定默契等語(見本院卷第285 頁),惟經附圖
632 ⑵至⑷共有人,即被告天○○等4 人、宙○、甲○○
等人所否認,並稱其等有意與酉○○等16人共同出售土地
等語(見本院卷第294 頁),
堪認原告請求對調上開部分
之理由不復存在。再者,審酌系爭土地為形狀完整之長方
形狹長空地,現況為空地,北側、東側及南側均為他人私
有土地,西側臨修文街23巷等節,並有地籍圖謄本(雄司
調卷第35頁)及原告拍攝之現場照片
可考(見本院卷第77
頁至第81頁),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93頁),且
如附圖所示分割方案,臨路條件均相同,是分配之位置對
原告而言,即
難認有何重大差異。基此,是原告此部分之
主張,即難採取。
(三)從而,本院審酌系爭土地現有之使用狀況,與兩造分割土
地後,內部商洽具體利用土地之方式,及共有人意願、全
體或多數共有人利益,認將系爭土地依附圖及如附表二所
示方式方割,較屬妥適,爰定分割方法如主文第1 項所示
。
五、分割共有物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
起訴雖
於法有據,然被告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其
所為
抗辯自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且本件分割結果,共
有人均蒙其利,
是以,本院認本件訴訟費用,應
參酌兩造於
分割所得之利益之多寡,及兩造就該等土地各自享有應有部
分之比例等一切情事,由兩造依比例分擔較為公允,爰判決
由兩造按附表一「權利範圍」欄所示比例負擔訴訟費用。
六、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證據,經審酌
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第85條第1
項但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附表一、
┌──┬──────┬───────┐
│ │共有人姓名 │權利範圍 │
├──┼──────┼───────┤
│ 1 │天○○ │1/32 │
├──┼──────┼───────┤
│ 2 │宇○○ │1/32 │
├──┼──────┼───────┤
│ 3 │地○○ │1/32 │
├──┼──────┼───────┤
│ 4 │亥○○ │1/32 │
├──┼──────┼───────┤
│ 5 │宙○ │1/8 │
├──┼──────┼───────┤
│ 6 │酉○○ │24/6000 │
├──┼──────┼───────┤
│ 7 │未○○ │6392/240000 │
├──┼──────┼───────┤
│ 8 │申○○ │6412/240000 │
├──┼──────┼───────┤
│ 9 │卯○○ │13/1440 │
├──┼──────┼───────┤
│ 10 │寅○○ │9/1440 │
├──┼──────┼───────┤
│ 11 │協泰投資股份│ │
│ │有限公司 │398/60000 │
├──┼──────┼───────┤
│ 12 │甲○○ │2/8 │
├──┼──────┼───────┤
│ 13 │辰○○ │173/7500 │
├──┼──────┼───────┤
│ 14 │庚○○ │36/60000 │
├──┼──────┼───────┤
│ 15 │巳○○ │277/12000 │
├──┼──────┼───────┤
│ 16 │壬○○ │310/120000 │
├──┼──────┼───────┤
│ 17 │子○○ │310/120000 │
├──┼──────┼───────┤
│ 18 │己○○ │310/120000 │
├──┼──────┼───────┤
│ 19 │癸○○ │310/120000 │
├──┼──────┼───────┤
│ 20 │丑○○ │188/30000 │
├──┼──────┼───────┤
│ 21 │乙○○ │15917/180000 │
├──┼──────┼───────┤
│ 22 │戊○○ │1/8 │
├──┼──────┼───────┤
│ 23 │午○○ │2384/240000 │
├──┼──────┼───────┤
│ 24 │戌○○ │13/1440 │
├──┼──────┼───────┤
│ 25 │丁○○ │2/32 │
├──┼──────┼───────┤
│ 26 │丙○○ │2/32 │
└──┴──────┴───────┘
附表二、兩造分割方案
┌────┬──────────┬───────┬───────┐
│附圖編號│
所有權人 │分割後權利範圍│ 備註 │
├────┼──────────┼───────┼───────┤
│632 │乙○○ │3619/13851 │由左列4 人依左│
│ ├──────────┼───────┤列比例維持共有│
│面積: │戊○○ │5116/13851 │。 │
│138.5 平├──────────┼───────┤ │
│方公尺 │丁○○ │2558/13851 │ │
│ ├──────────┼───────┤ │
│ │丙○○ │2558/13851 │ │
├────┼──────────┼───────┼───────┤
│632⑴ │酉○○ │164/6613 │由左列16人依左│
│ ├──────────┼───────┤列比例維持共有│
│面積: │未○○ │1090/6613 │。 │
│66.13 平├──────────┼───────┤ │
│方公尺 │申○○ │1093/6613 │ │
│ ├──────────┼───────┤ │
│ │卯○○ │369/6613 │ │
│ ├──────────┼───────┤ │
│ │寅○○ │256/6613 │ │
│ ├──────────┼───────┤ │
│ │協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271/6613 │ │
│ ├──────────┼───────┤ │
│ │辰○○ │944/6613 │ │
│ ├──────────┼───────┤ │
│ │庚○○ │25/6613 │ │
│ ├──────────┼───────┤ │
│ │巳○○ │945/6613 │ │
│ ├──────────┼───────┤ │
│ │壬○○ │106/6613 │ │
│ ├──────────┼───────┤ │
│ │子○○ │106/6613 │ │
│ ├──────────┼───────┤ │
│ │己○○ │106/6613 │ │
│ ├──────────┼───────┤ │
│ │癸○○ │106/6613 │ │
│ ├──────────┼───────┤ │
│ │丑○○ │256/6613 │ │
│ ├──────────┼───────┤ │
│ │午○○ │407/6613 │ │
│ ├──────────┼───────┤ │
│ │戌○○ │369/6613 │ │
├────┼──────────┼───────┼───────┤
│632⑵ │甲○○ │全部 │ │
│面積: │ │ │ │
│102.32平│ │ │ │
│方公尺 │ │ │ │
├────┼──────────┼───────┼───────┤
│632⑶ │天○○ │1279/5116 │由左列4 人依各│
│ ├──────────┼───────┤1/4 之比例維持│
│面積: │亥○○ │1279/5116 │共有。 │
│51.16 平├──────────┼───────┤ │
│方公尺 │宇○○ │1279/5116 │ │
│ ├──────────┼───────┤ │
│ │地○○ │1279/5116 │ │
├────┼──────────┼───────┼───────┤
│632⑷ │宙○ │全部 │ │
│面積: │ │ │ │
│51.16 平│ │ │ │
│方公尺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