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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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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狀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1號 原   告 漢祥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璋 訴訟代理人 黃淳育律師       江雍正律師 被   告 曾史妃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250 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訴訟 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 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 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01 年 度台抗字第224 號、99年度台抗字第414 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高雄市○○區○○段○○○○○ ○號 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建物門牌:高雄市○○區○○路 ○○○ 號)及所坐落之同段1016-7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3/10000, 與上述建物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人,系爭房地之所有 權狀正本現遭被告無權占有,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返還予原告 。又原告為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PORSCHE 廠牌 ,下稱甲車)、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MERCEDES -BENZ廠 牌,下稱乙車)之所有權人,而上開2 輛自用小客車及其車 鑰匙現遭被告無權占有,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返還予原告。為 此,民法第767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被告 則以:系爭房地為被告先夫劉○如所購買,劉○如曾以自己 名義於87年7 月24日將系爭房地出租給安泰銀行,劉○如後 於102 年7 月23日設立漢祥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公司型態 經營出租不動產事業,於同年8 月15日變更為漢祥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祥公司),資本額7,000 萬元(股份 700 萬股),股份分別借名登記弟弟劉○璋273 萬股(即2, 730 萬元,下稱系爭股份)、母親劉○○花70萬股、妹妹劉 ○芳35萬股及贈與配偶即被告曾史妃322 萬股,故漢祥公司 為劉○如一人獨資7,000 萬元設立,劉○如於102 年9 月11 日以形式上買賣方式,將借名登記在弟弟劉○聲名下之高雄 市○○區○○路○○○ 號房地及劉○如名下之系爭房地移轉登 記至漢祥公司名下,漢祥公司取得此二不動產後,實際經營 者仍為劉○如,所有以漢祥公司投資之不動產、車輛等作業 均由劉○如處理,且所有不動產之權狀與印章均由劉○如所 持有,亦即漢祥公司於102 年8 月15日設立時起,實際上係 由劉○如一人掌握,甲車與乙車亦均為劉○如以漢祥公司名 義所購買,故系爭房地與上開2 輛自用小客車均為劉○如將 原本登記在自己名下之財產借名登記在實質上一人公司之漢 祥公司名下,在劉○如與漢祥公司內部間仍應承認借名人為 真正所有權人,故原告(漢祥公司)即無權請求劉○如之繼 承人返還所有權狀及車輛等語置辯。 三、經查,曾史妃與劉○如之父劉○財、母劉○○花前曾於本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250 號案件(下稱前案事件),對劉○璋 起訴主張其等分別為被繼承人劉○如之配偶及父母,為劉○ 如之繼承人,緣劉○如前與被告劉國璋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及訴外人漢祥公司之股份(下稱系爭財產)成立借名登記契 約,將系爭財產登記予被告劉國璋名下,且漢祥公司中系爭 股份借名登記在劉國璋名下,劉○如死亡,上開借名登記 契約業已消滅,惟被告劉國璋拒不返還,致繼承人之繼承權 受有損害,爰依借名登記、繼承之法律關係及共有物返還請 求權,請求被告移轉登記予原告曾史妃及劉○財、劉○○花 等情(後劉○如之婚生子女曾○起訴請求確認與劉○如間 親子關係存在勝訴確定,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 年度親字 第26號民事判決及該案歷審裁判),且前案事件目前尚未有 判決確定之結果,業經本院職權調取前案事件卷宗核閱無訛 ,並有本院查詢本院訴訟繫屬情形索引卡資料在卷可佐。而 就劉○如過世後,系爭財產中之系爭股份所有權何屬、應由 何人繼承、是否有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等情,刻由該案審理 調查中,並以之作為本案原告得否請求返還系爭房地及2 輛 自用小客車之先決問題(此亦為被告所肯認,見本院訴字卷 第309 頁),依前揭規定及說明,為免裁判兩歧及訴訟經 濟,本院認於前開民事訴訟程序終結確定前,有裁定停止本 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四、依首開法條,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方云 附表: ┌──┬────────────────────────┬────────┐ │編號│ 地號/建號 │謄本登記權利範圍│ │ │ │ │ ├──┼────────────────────────┼────────┤ │ ⒈ │高雄市○○區○○段○○○○號 │ 368/10000 │ │ │ │ │ ├──┼────────────────────────┼────────┤ │ ⒉ │高雄市○○區○○段○○○ ○號 │ 1/1 │ │ │(門牌:高雄市○○區○○街○○號12樓之1 ) │ │ ├──┼────────────────────────┼────────┤ │ ⒊ │高雄市○○區○○段○○○ ○號 │ 1/1 │ │ │(門牌:高雄市○○區○○街○○號12樓之2 ) │ │ ├──┼────────────────────────┼────────┤ │ ⒋ │高雄市○○區○○段○○○ ○號 │ 1/1 │ │ │(門牌:高雄市○○區○○街○○號12樓之3 ) │ │ ├──┼────────────────────────┼────────┤ │ ⒌ │高雄市○○區○○段○○○ ○號 │ 1/1 │ │ │(門牌:高雄市○○區○○街○○號12樓之4 ) │ │ ├──┼────────────────────────┼────────┤ │ ⒍ │高雄市○○區○○段○○○ ○號 │ 1/1 │ │ │(門牌:高雄市○○區○○街○○號12樓之5 ) │ │ ├──┼────────────────────────┼────────┤ │ ⒎ │高雄市○○區○○段○○○ ○號 │ 1/1 │ │ │(門牌:高雄市○○區○○街○○號12樓之6 ) │ │ ├──┼────────────────────────┼────────┤ │ ⒏ │高雄市○○區○○段○○○號 │ 1/1 │ │ │ │ │ ├──┼────────────────────────┼────────┤ │ ⒐ │高雄市○○區○○段○○○○號 │ 1/1 │ │ │(門牌:高雄市○○區○○路○○巷○○號) │ │ ├──┼────────────────────────┼────────┤ │ ⒑ │高雄市○○區○○段○○○號 │ 1/1 │ │ │ │ │ ├──┼────────────────────────┼────────┤ │ ⒒ │高雄市○○區○○段○○○○號 │ 1/1 │ │ │(門牌:高雄市○○區○○○街○○號) │ │ ├──┼────────────────────────┼────────┤ │ ⒓ │高雄市○○區○○段○○○號 │ 1/1 │ │ │ │ │ ├──┼────────────────────────┼────────┤ │ ⒔ │高雄市○○區○○段○○○○號 │ 1/1 │ │ │(門牌:高雄市○○區○○○街○○號) │ │ ├──┼────────────────────────┼────────┤ │ ⒕ │台北市○○區○○段○○○○○號 │ 3641/90000 │ │ │ │ │ ├──┼────────────────────────┼────────┤ │ ⒖ │台北市○○區○○段○○○○○號 │ 1/1 │ │ │(門牌:台北市○○區○○○路○○○ 巷○○○ 號8 樓)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