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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1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連良榮即連濟傑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巫繼超       普利司通輪胎販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苅宿邦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巫繼超、普利司通輪胎販賣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2 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