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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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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2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28號 上 訴 人 歐捷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敏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茂碩有限公司間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 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再 給付新臺幣(下同)1,560,000元及遲延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1,5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666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