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28號
上 訴 人 歐捷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敏宜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茂碩有限公司間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
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
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再
給付新臺幣(下同)1,560,000元及
遲延利息,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1,56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4,666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