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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3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慧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心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沅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9 年度訴字第13 19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 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 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補 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倘上訴人對原 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2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7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鄧怡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