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
法定
代理人 林正雄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眾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履約保
證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44,000 元
,應徵第二審上訴
裁判費34,9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盧瑞芳